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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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一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知識點:一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用舉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常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含增值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提示1】計算當期銷項稅額時:
(1)必須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業務發生在本月,但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是以后月份發生的,本月不應就該項業務計算銷項稅額;
(2)必須判斷題目給出的金額是否含增值稅,如果含增值稅應當先進行價稅分離;
(3)必須查找題目已知條件,準確確定適用稅率。
【提示2】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時,應考慮:
(1)是否已經取得合法扣稅憑證;
(2)是否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或者是否存在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3)是否存在上期留抵稅額。
知識點: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1. 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2. 5%征收率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簡易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 3%征收率減按2%征收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銷售舊貨,相關增值稅處理如下:
銷售對象的具體情況 | 計稅公式 | ||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 | 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 | 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
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 |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 ||
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 | |||
舊貨 | 應繳納的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
4. 可選擇按3%征收率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②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來水;
⑥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2)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屬于老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選擇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②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4)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 應當按照3%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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