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銀行結算賬戶2
在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中,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知識點發生了較大變化,考生在學習本章內容時,要細心一些,把考點掌握到位。
考點: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 申請開戶(2020年重大調整)
企業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規定提交開戶申請書, 并出具下列開戶證明文件,并對開戶申請書所列事項及相關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3)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其他開戶證明文件。
【提示1】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提示2】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時還應當提供借款合同等有關證明。
【提示3】開戶申請書上應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 開戶行審核(2020年重大調整)
(1)銀行應當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
(2)備案制
①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備案制。
②銀行完成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備案后,賬戶管理系統生成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代替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使用。銀行應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和存款人查詢密碼,并交付企業。
③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提示】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及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驗資賬戶除外),仍實行核準制,其存款人持有相應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3. 簽訂協議
(1)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并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核實開戶意愿,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具體方式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選擇。
(2)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應當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面簽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
(3)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柜面轉賬業務時,雙方應簽訂協議,約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柜面辦理。
4. 預留簽章
(1)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開始付款(2020年重大調整)
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提示】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況除外:
(1)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2)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3)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工商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二)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 需要變更的情形(2020年調整)
(1)銀行發現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辦理變更手續;企業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
(2)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銀行應當于到期日前提示企業及時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內企業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應當按規定中止其辦理業務。
2. 5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提示】如果存款人擬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不屬于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3. 備案類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
(三)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 應當撤銷賬戶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提示1】存款人有以上第(1)項、第(2)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提示2】存款人因以上第(3)項、第(4)項情形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如果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3. 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企業因轉戶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還應打印“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交付企業。
4.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5. 對于按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考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具體規定(★★★)
適用范圍 | 能否取現 | 數量限制 | 主要開戶條件 | |
基本存款賬戶 | (1)存款人的主辦賬戶 | √ | 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1)企業法人 (2)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有關邊防、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
(2)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 (5)社會團體 (6)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9)個體工商戶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12)其他組織(如業主委員會、村民小組等) | |||
一般存款賬戶 | 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 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 無數量 限制 | 已經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
專用存款賬戶 | 適用于下列資金的專項管理和使用: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糧、棉、油收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黨、團、工會經費等,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 | 無數量限制 | ||
不得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有: (1)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 (2)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賬戶 (3)收入匯繳賬戶 【提示】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可以依法支取現金 | (1)已經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獲得與專項資金有關的主管部門批文、監管機構證明 | |||
臨時存款賬戶 | 適用于: (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注冊(增資)驗資 (4)軍隊、武警單位承擔基本建設或者異地執行作戰、演習、搶險救災、應對突發事件等臨時任務 | 用于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提示】其他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依法辦理 | 無數量限制 | (1)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因異地臨時經營活動、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應當已經開立了基本存款賬戶,外國及港、澳、臺地區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除外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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