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總論
初級會計的學習過程也許不那么有趣,但學好它,同學們的收獲無疑是巨大的!備考的旅程,東奧小編希望同學們都能堅持到底!
【重要考點詳解】票據法總論
考點:票據的分類(★★)
分類1
分類2
考點:票據的基本當事人(★)
1. 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
2.
考點: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特征 | 完全有價證券 | 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融為一體、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產生、行使、轉讓和消滅都離不開票據 |
文義證券 | 票據上的一切票據權利義務必須嚴格依照票據記載的文義而定 | |
無因證券 | 通常情況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 |
金錢債權證券 | 票據上體現的權利性質是財產權(請求支付一定的金錢) | |
要式證券 | 票據的制作、形式、文義都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須符合《票據法》的規定 | |
流通證券 | 票據權利的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通過背書行為直接轉讓 | |
功能 | 支付功能 | 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 |
匯兌功能 | 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 | |
信用功能 | 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主要指商業匯票,由于是遠期票據,可以“空手套白狼”) | |
結算功能 | 例如互相持有對方簽發的票據,可以依法抵銷 | |
融資功能 |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
考點: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1. 票據行為的種類
(1)票據行為包括4種: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提示】票據貼現的本質:(1)背書轉讓票據;(2)在票據到期日前獲得資金融通。
(2)票據的記載事項
事項種類 | 效力 |
必須記載事項 | 如未記載,票據行為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如未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不影響票據效力 |
任意記載事項 | 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記載,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可以記載,但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如在備注欄中記載簽發票據的原因、相關交易的合同號碼) |
2. 票據權利的種類
票據權利包括2種: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包括首次追索權和再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的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權利。
3.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因承兌簽章)
(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因出票簽章)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支票的付款人不在票面上簽章,因此,只有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才代為支付票款;支票付款銀行不是票據債務人,只是票據關系人)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因背書、出票、保證簽章)
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1.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 票據的取得,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 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4. 票據抗辯
(1)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2)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考點:票據喪失的補救(★★)
1. 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非必經措施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暫時的預防措施
①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4)掛失止付通知書
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①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②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③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2. 公示催告
(1)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3)公告期間
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①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3. 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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