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想要在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中取得勝利,努力備考是一方面,保持良好的心態也很關鍵。希望各位考生朋友們,在備考的過程中,要時刻保持平穩的心態,踏踏實實備考!
保證
1.保證人
(1)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的票據保證有效。
2.票據保證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保證”字樣、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2)相對記載事項
①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即保證依然是有效的)。
【相關鏈接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依然是有效的)。
【相關鏈接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3】出票時應當記載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否則票據無效。
4.保證責任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3)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5.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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