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所考查的內容相對來說是比較基礎的,只要考生們認真復習,通關考試并不難!大家一定要堅持到底哦!
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1】(1)提示承兌期限: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2)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相關鏈接2】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