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核心考點——背書,各位2020年初級會計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
背書
1.背書種類
種類 | 目的 | |
轉讓背書 | 轉讓票據權利(承擔保證其后手所得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 |
非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
質押 背書 | 為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行為無效):背書人簽章,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
(2)可以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
(1)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前一個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個轉讓背書的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7.限制背書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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