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民事爭議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備考初級會計,在學習時建議大家將相關的考點比對分析,先理解,后記憶,并反復鞏固。祝大家輕松過關。
【重要考點詳解】民事爭議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考點1:民事爭議糾紛救濟途徑的選擇
(一)是否屬于民事爭議糾紛?
仲裁和民事訴訟適用于解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
(二)仲裁和民事訴訟的關系:或裁或審
1.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自愿原則)。
2.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終局原則)。
考點2:仲裁協議
1. 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經濟仲裁程序解決,就下列糾紛約定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屬于人身關系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屬于縱向關系糾紛);
③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④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適用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程序)。
2. 仲裁協議的形式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3.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提示】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 仲裁協議效力爭議的解決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 隱瞞仲裁協議起訴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協議的效力
事項 | 對仲裁協議的影響 |
并非合同、財產權益糾紛 | 仲裁協議無效 |
未采用書面形式 | 仲裁協議無效 |
糾紛前/后達成仲裁協議/條款 | 無影響 |
沒有選定仲裁委員會,未達成補充協議 | 仲裁協議無效 |
主合同解除、變更、終止無效 | 無影響 |
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效力異議 | 視為仲裁協議有效,仲裁庭繼續審理 |
一方隱瞞仲裁協議起訴,另一方未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 | 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
考點3:獨立仲裁
1. 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 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 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考點4:仲裁程序
1. 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 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 裁決的作出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特征 | 結果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的救濟措施 | |
和解 | 當事人自行和解 | 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撤回仲裁申請 | 根據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 | ||
調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 仲裁庭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生效) | 簽收前反悔,仲裁庭及時裁決 |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仲裁庭制作裁決書(作出生效) |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考點5:民事訴訟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主要有:(2020年調整)
1. 民事案件。其具體包括: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房屋產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索扶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
(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2. 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3. 勞動爭議案件。指因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4.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訴案件。其主要形式有三種情形: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 回避制度
(1)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回避對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回避對象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④回避對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3. 公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2)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①應當不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②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 兩審終審制度
(1)基本規定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②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審判監督程序
對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考點6: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類型 | 管轄規則 | |
一般管轄規則 |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專屬管轄 |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 |
協議管轄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特殊地域管轄 | 合同糾紛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法院 |
保險合同糾紛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 |
票據糾紛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票據支付地法院 | |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 | 公司住所地法院 | |
侵權行為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權行為地法院,包括: ①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 ②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 | |
共同管轄 |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 |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
考點7: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 訴訟時效抗辯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提示】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訴訟中,義務人可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提出抗辯。如果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將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義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必須“裝聾作啞”,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4.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起算點 | 長度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 【提示】既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又知道義務人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才起算 | 3年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三)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效果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1)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1)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清零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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