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是什么
精選回答
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的列支標準是:按發生額外的60%與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較,取最小值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其他的發生額與此數的差額屬于調增,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如業務招待費發生額外是10萬元,當年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是6萬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萬元,因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5萬元。另外10-5=5萬元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屬于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如業務招待費發生額外是10萬元,當年營業收入是1500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是6萬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7.5萬元,因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6萬元。另外10-6=4萬元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屬于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注意:這里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記入相應的科目。如管理部門發生的招待費用一般計入管理費用,銷售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銷售費用,車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制造費用。
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重點扣除項目
一.業務招待費
1.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銷售(營業)收入的確定
(1)銷售(營業)收入,也稱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2)銷售(營業)收入主要包括銷售貨物收入(包括視同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包括視同提供勞務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1)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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