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發票管理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孫鵬2018-05-07 14:27:32
要以堅定的信念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無論承受多大的困難和挫折,都要每天進步一點點。東奧小編準備了今天的每日考點,一起看看吧!
發票管理
1.發票的類型 |
(1)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提示】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重點在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中推廣;納稅人可依法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3)其他發票: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 |
2.全面營改增后發票的使用規定 |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
3.發票的開具 |
(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特殊情形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下列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①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②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禁止虛開發票,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2018年新增)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
4.發票使用中的禁止行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拆本使用發票; (4)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
5.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
6.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
7.發票的檢查 |
(1)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3)調出發票查驗的具體規定: ①調出已開具的發票查驗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②調出空白發票查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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