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稅款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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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措施
(一)稅款征收措施的種類
1.責令繳納;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阻止出境。 |
(二)責令繳納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1)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相關鏈接】 以商業匯票貼現的,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例如,9月15日辦理貼現,到期日為10月15日,承兌人在本地的,計算貼息的期間應自9月15日(含)起至10月14日(含)止,共計16+14=30(天)。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額。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方式:保證、抵押、質押。 3.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
(四)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
(五)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及措施 (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定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
(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強制執行的范圍 (1)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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