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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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點】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尚不構成犯罪的:
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④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備戰2018初級會計考試,一定要扎實基礎、抓住重點難點,讓考點內容由難變簡。獲取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匯總,請不留余力 為其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