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仲裁的基本原則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仲裁的基本原則
判斷題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
【正確答案】:對
【學員提問】
老師你好:
對仲裁的基本原則四我不太懂,因為經常聽到說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時,必須先走勞動仲裁,仲裁不服再上訴,但我們講的仲裁原則是仲裁庭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同一糾分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受理的。請老師幫我說明一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我國目前存在勞動仲裁法和仲裁法,這是兩部不同的仲裁法,對于勞動仲裁不服,是可以向法院再起訴的;
而對于仲裁裁決不服,是不能再申請仲裁和起訴的。第1章所說的仲裁法,是一裁終局。第2章說的是勞動仲裁法,可以起訴。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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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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