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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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民事訴訟
多項選擇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甲公司在起訴乙公司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學員提問】
【解釋1】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2014年新增)
這里不是有出現:標的物所在地這個么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如果當事人糾紛前約定了管轄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5個法院選擇其中之一,但如果沒有約定管轄的法院,發生糾紛后再起訴的,那么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2個法院里選擇其中之一。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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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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