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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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多項選擇題
根據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合同中,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有( )。(2013年)
A.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審計咨詢合同
B.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C.軟件公司與用戶之間簽訂的技術培訓合同
D.研究所與企業之間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1)選項A: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2)選項B: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學員提問】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商品捐贈給地震災區;向地震災區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兩種情況都免增值稅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房產稅
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
納稅人 |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 |
征稅范圍 |
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房屋 | |
不包括:農村房屋以及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室外游泳池、水塔等) | ||
應納稅額計算 |
從價計征 |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 |
【注意】①不減除折舊;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計入房產原值;③以房產投資聯營主要以投資人承擔的風險判斷計稅方式;④融資租賃按“從價按余值”計征房產稅 | ||
稅收優惠 |
①非營利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公園、宗教寺廟、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②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③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提示】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之次月”起 |
2.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 |
征稅范圍 |
占用耕地(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魚塘、菜地、園地)從事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 |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不征稅 |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率 | ||
稅收優惠 |
農村居民經批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稅 | |||
征收管理 |
一次性繳納 | ||
經批準占用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 ||
未經批準占用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
3.契稅
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
納稅人 |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 |
征稅范圍 |
包括 |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等)
②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 |
視同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情形 |
投資入股、抵債、獲獎、預購或預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
不包括 |
①“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②土地、房屋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 | ||
應納稅額計算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 ||
計稅依據 |
買賣——成交價格;贈與——市場價格;交換——價格差額 | ||
稅收優惠 |
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 ||
征收管理 |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起“10天內”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
納稅人 |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 |
征稅范圍 |
判斷規則 |
產權轉移+收入 |
特殊規定 |
①土地出讓(不征);轉讓(征)
②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通過規定的相關機構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不征);贈與其他人(征)
③投資入股:雙方都是一般企業(不征);有一方為房地產企業(征)
④個人互換住房(不征);企業互換(征) |
應納稅額計算 |
出售新房 |
扣除項目4項: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②房地產開發成本;③開發費用(看利息是否有金融機構證明且是否能夠按轉讓項目分攤);④稅金(注意印花稅) |
【注意】納稅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加計扣除(①+②)×20% | ||
出售舊房 |
扣除項目3項:①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格;②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及有關稅費;③轉讓環節繳納的各項稅金 | |
納稅清算 |
納稅人應當進行清算的情形 |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
主管稅務可要求進行清算的情形 |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
5.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 |
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
納稅人 |
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等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
征稅范圍 |
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 ||
應納稅額計算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計稅依據同增值稅)
小汽車、摩托車進口自用:組價=(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 ||
征收管理 |
①一次性征收(購置已稅二手車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②購買自用,進口自用,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③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
6.車船稅
納稅人 |
應稅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擁有并使用) | |||
應納稅額計算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 |||
計稅依據 |
乘用車、客車和摩托車 |
輛數 | ||
商用貨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
整備質量噸位數 | |||
掛車(按貨車稅額的50%計算) | ||||
機動船舶 |
凈噸位數 | |||
非機動駁船、拖船(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 ||||
游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
稅收優惠 |
①捕撈、養殖漁船
②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紅字牌) | |||
征收管理 |
納稅申報 |
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已納稅的二手車交易在當年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 ||
納稅地點 |
①一般情形、自行申報納稅的情形: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地稅局)所在地
②代收代繳情形: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③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
7.資源稅
征稅范圍 |
稅目 |
征稅 |
不征或免征 |
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不征 | |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 |||
天然氣 |
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 | |
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 |||
煤炭 |
原煤 |
||
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征稅范圍 |
稅目 |
不征或免征 | |
其他非金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礦原礦;固體鹽、液體鹽 |
|||
視同銷售 |
①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加工后的洗選煤自用視同銷售);
②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 |
應納稅額計算 |
從價計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原油、天然氣、煤炭) | |
銷售額 |
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 ||
煤炭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 |||
【注意】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中不包括從洗選煤廠(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 |
應納稅額計算 |
從量計征 |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定額稅率 | |
計稅數量 |
銷售——“銷售數量” | ||
自用——移送使用時的“自用數量” | |||
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 |||
扣稅規則 |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
征收管理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注意】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
納稅期限 |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
由于內容過多,老師不能把所有的都總結全。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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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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