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huì)計(jì)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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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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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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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
302 |
倒數(shù)第16行—倒數(shù)第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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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權(quán)屬變動(dòng)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改成“土地、房屋典當(dāng)、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
302 |
倒數(shù)第17行 |
304 |
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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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契稅的納稅納稅義務(wù)發(fā)生時(shí)間”中第一個(gè)納稅 |
304 |
第6行 | |
310 |
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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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di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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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第5—6行 |
“車船稅的計(jì)稅依據(jù),按車船的種類和性能,分別確定為每輛、整備質(zhì)量每噸、凈噸位每噸和艇身長度每米。” |
改為“車船稅以車船的計(jì)稅單位數(shù)量為計(jì)稅依據(jù),《車船稅法》按車船的種類和性能,分別確定為每輛、整備質(zhì)量、凈噸位每噸和艇身長度每米為計(jì)稅單位。具體如下: |
326 |
第5行 | |
326 |
第13—第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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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11】“A.每輛”改成“A.輛數(shù)”;“B.整備質(zhì)量每噸”改成“B.整備質(zhì)量噸位數(shù)”“C.凈噸位”改成“C.凈噸位數(shù)” |
326 |
第13行 | |
339 |
第12—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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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16.撥改貸合同免稅。……暫不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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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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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0日國務(wù)院又對《資源稅暫行條例》進(jìn)行了修訂,”改成“2011年9月30日國務(wù)院又對《資源稅暫行條例》進(jìn)行了修訂。” |
341 |
第9行 | |
341 |
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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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財(cái)政部、國家稅務(wù)總局為煤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guān)政策進(jìn)行調(diào)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
341 |
第10行 | |
342 |
倒數(shù)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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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科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jià)征收”改成“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天然氣、原煤三款科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jià)征收” |
342 |
倒數(shù)第10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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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表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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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變化,見附表 |
343 |
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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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倒數(shù)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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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yùn)輸裝卸費(fèi)后增加“(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yùn)輸費(fèi)用)” |
343 |
倒數(shù)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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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第5行與第6行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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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yīng)稅煤炭銷售額,計(jì)算繳納資源稅。 |
344 |
第12行——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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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倒數(shù)第12行—第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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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1)原煤。納稅人以自產(chǎn)原煤連續(xù)加工洗煤……以此作銷售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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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倒數(shù)第10-11行 |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chǎn)品原礦,因納稅人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shù)量的 |
改成“納稅人將其開采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chǎn)品原礦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精礦產(chǎn)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shù)量的” |
345 |
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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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倒數(shù)第5行—倒數(shù)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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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5.原油中的稠油……一律按原油的數(shù)量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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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第11—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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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繳納資源稅”后增加“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資源稅仍實(shí)行從量定額的辦法計(jì)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shí)行從價(jià)定率的辦法計(jì)征。 |
345 |
倒數(shù)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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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第5行—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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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7.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shí)符合這兩條減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xiàng)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
346 |
倒數(shù)第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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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倒數(shù)第10-11行 |
增加 |
財(cái)政部 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實(shí)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財(cái)稅【2014】72號 |
360 |
第4行 |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稅 率 | |
一、原油 |
銷售額的6%-10% | |
二、天然氣 |
銷售額的6%-10% | |
三、煤炭 |
銷售額的2%-10% | |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
每噸2-30元 | |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
稀土礦 |
每噸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
每噸0.4-30元 | |
七、鹽 |
固體鹽 |
每噸10-60元 |
液體鹽 |
每噸2-10元 |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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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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