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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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232 |
第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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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后增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
231 |
第16行 |
232 |
第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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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
231 |
第17行 | |
244 |
第4行—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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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則適用免稅政策” |
243 |
第4—5行 | |
258 |
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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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離境一次不超過90日”改成“臨時離境一次不超過30日” |
257 |
第10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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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倒數第13、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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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有技術”改成“非專利技術” |
263 |
倒數第13、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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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倒數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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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
268 |
倒數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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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倒數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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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所得的人員,費用扣除總額為4800元”改成“薪金所得的個人,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費用扣除總額為4800元! |
269 |
倒數第8、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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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倒數第18行—19行 |
“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改成“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
278 |
倒數第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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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倒數第3、6、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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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醫療保險金”改成“基本醫療保險金” |
284 |
倒數第5行、3行 |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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