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判斷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按程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正確答案】:對
【答案解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學員提問】
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還用給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提前30日通知和支付1個月工資二選一,然后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進項稅額分攤抵扣
- 下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