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固定資產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固定資產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請問2014年教材157頁(二)征收率第1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請問這里面提到的“不得抵扣”的是指哪些?請老師舉例給我說明一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此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將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項目(是指教材62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規定)或者以前政策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例如,2011年購進的設備是用于生產免稅藥物的,因為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免稅項目,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在2014年在銷售這臺舊設備時,應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
再例如,2014年納稅人銷售2008年購進的固定資產,因為2008年時政策規定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才可抵扣進項),所以在2014年在銷售這臺舊設備時,應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
請您了解一下!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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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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