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殘或者自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2)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3)康復性治療費。
(4)輔助器具裝配費。
(5)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提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傷殘待遇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遺屬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責任編輯:liangxue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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