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提示: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6.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②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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