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東奧小編】今天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2014年《經濟法基礎》中的知識點: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知識點相關內容】
1、稅收優先權:①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稅收與有擔保債權的關系:是平等的,只看發生的先后順序;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③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①縣以上(含縣)稅務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②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應向稅務機關報告。③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④納稅人有合并、分立的情形的:承擔連帶責任⑤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4、稅款的追繳與退還(掌握)
情形 | 原因 | 處理 |
稅款的退還(納稅人多繳稅款) | 稅務機關發現 | 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
納稅人發現 | 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退還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應退稅款與欠繳稅款相互抵扣。 | |
稅款的追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 | 稅務機關責任 | 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證,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征稅款、滯納金。累計數額10萬以上可延長到5年。 | |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 稅務機關無期限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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