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東奧小編】今天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2014年《經濟法基礎》中的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稅款征收措施
【知識點相關內容】
稅款征收措施,主要有核定調整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并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及享有稅收優先權、代位權與撤銷權等。
(一)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應納稅額: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或其他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1)關聯企業: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2)適用納稅調整的情形
①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②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④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⑤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3)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的方法
① 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 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4)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納稅擔保人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只能提供抵押、質押方式,不適用保證方式。
2、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格估算,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評估價估算;不得低于應納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
(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只對納稅人適用)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凍結權: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3、稅收保全的執行與后果,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經通知納稅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都適用)——拍賣優先的原則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銅都時空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強制執行的實施: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范圍之內。
(六)阻止出境,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篇初級: 2014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稅款征收方式
- 下一篇初級: 2014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