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①所謂“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如偽造出票簽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和保證簽章等)
②所謂“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辨析1:更改VS變造】(1)行為人不同:更改是原記載人進行更改,變造是“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行為進行改變;(2)手段不同:更改是“光明正大”地改,改動完畢原記載人應在更改處簽章證明;變造是“悄悄地”改,通過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等手段,竭力掩蓋改造痕跡;(3)辨別的難易程度不同:更改是票面上直接可以判斷出來的改動;變造是一般人(沒有火眼金睛)無法從票面上判斷出來的改動;(4)性質不同:對票據、結算憑證上除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以外其他事項的更改是合法的更改;變造則是一種非法行為,構成票據欺詐。
【辨析2:更改VS授權補記】更改是記載事項已經載入票據,原記載人又將該事項進行更改;而授權補記是將需要記載的相應內容暫時不記載,由有權人員事后補充記載。授權補記事項主要包括:(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2)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簽章
(1)單位、銀行在票據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者”蓋章。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2)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單選題】某票據的出票日期為“2011年3月15日”,其規范寫法是( )。(2011年)
A.貳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貳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
C.貳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貳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
【答案】B
【解析】是否加“零”或“壹”是從防止變造的目的出發的,其實無須死背,結合本題:(1)4個選項關于年份的表述完全一致,無須考慮;(2)“3月”,如果變造為“13月”或“31月”、“32月”,蒙不了人,不必加“壹”或“零”,排除選項AD;(3)“15日”,如果只寫為“拾伍日”,則非常容易被變造為“貳拾伍日”,為了防止變造,應當寫為“壹拾伍日”,選項B正確。
4.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5.規范化簡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規范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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