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拒不出具證明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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