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P387~P388)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的時間。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選擇(2010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1)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1】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解釋2】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P388~P389)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五、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P389)
1.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3.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解釋】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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