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法律責任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法律責任。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2年單選
違反稅務登記管理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009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單選題】甲公司2012年5月10日取得營業執照并開業經營,但一直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現后責令限期改正,該公司在限期內仍未改正。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采取的措施是( )。(2012年)
A.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B.沒收經營所得
C.提請司法機關查封財產
D.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答案】D
【解析】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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