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偷稅的法律責任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偷稅的法律責任。
【考情分析】
考頻:★★
2004年多選,2007年單選
偷稅的法律責任
(1)偷稅行為的界定(2004年多選題)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2007年多選題)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時,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有( )。(2007年)
A.追繳稅款
B.加收滯納金
C.處以罰款
D.處以罰金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C: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選項D:罰金屬于刑事責任,不屬于稅務機關的權力范圍。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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