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財產租賃所得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財產租賃所得。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不定項選擇
財產租賃所得
1.范圍界定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計征方法
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次征收。
3.稅率:基本稅率為20%
【解釋】從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或10%)
【解釋1】準予扣除項目包括:出租房屋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解釋2】當月的修繕費用超過800元的,當月最多扣除修繕費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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