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行政訴訟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行政訴訟。
【考情分析】
考頻:★★★
2005年多選、2011、2012年判斷
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2005年多選題)
(1)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情形
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選擇
(1)一般情況下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先復議再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5.起訴和受理
(1)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相關鏈接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關鏈接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6.審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相關鏈接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數,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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