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行政復議決定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行政復議決定。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判斷、2007年單選、2007、2011年多選
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1、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2007年多選題、2011年多選題)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行政復議決定的生效(2006年判斷題、2007年單選題)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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