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法律責任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法律責任。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2007、2012年多選,2010、2011、2012年單選
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P31)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P31)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P32)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1】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3】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2013年新增)
【解釋4】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得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25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2013年重大調整)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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