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
東奧會計在線 >> 初級會計職稱 >> 經(jīng)濟法基礎 >> 正文
2013年《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jīng)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2010年多選
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08年多選題)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多選題)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0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jīng)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多選題】甲企業(yè)得知競爭對手乙企業(yè)在M地的營銷策略將會進行重大調(diào)整,于是到乙企業(yè)設在N地的分部竊取到乙企業(yè)內(nèi)部機密文件,隨之采取相應對策,給乙企業(yè)在M地的營銷造成重大損失,乙企業(yè)經(jīng)過調(diào)查掌握了甲企業(yè)的侵權證據(jù),擬向法院提起訴訟,其可以選擇提起訴訟的法院有( )。(2010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答案】ACD
【解析】乙可以選擇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M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N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