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營業額全額、營業額差額、組成計稅營業額、營業額的其他規定。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營業額全額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計稅營業額應包括——價外費用,如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征收營業稅):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營業額差額:對列舉項目營業額扣除付給其他納稅人的部分后的余額。
(三)組成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四)營業額的其他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2.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當期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核定稅額(了解)
5.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6.稅額中扣除項目
自2004年l2月1日起,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7.納稅人以外幣結算營業額: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一旦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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