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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第五節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正文: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l.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復議。
【特別掌握】必經復議的項目: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了解: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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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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