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開始報名,意味著新的考季已經開始,大家要進入學習狀態了。為了祝考生一臂之力,這里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基礎》各章節的知識點,愿大家今年都有個好成績。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第五節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正文: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等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鏈接】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必經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復議前置項目: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受案范圍中第l項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掌握】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以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鏈接】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提示】納稅人應當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形式: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鏈接】仲裁的判決:開庭但不公開;訴訟的判決:開庭并公開
2.時間: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鏈接】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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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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