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金及附加包括契稅嗎
精選回答
稅金及附加不包括契稅。
稅金及附加的定義: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這主要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在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已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契稅的性質: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雙方所立的契約,向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它屬于財產稅種,并不在稅金及附加的核算范圍內。契稅應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如房屋計入固定資產等,而不是計入稅金及附加。
稅金及附加的核算內容:根據公開發布的信息,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內容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可以看出,契稅并不包含在這些核算內容之中。
契稅:
一.征稅范圍: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二.納稅人: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三.稅率:契稅稅率為3%~5%
四.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3.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五.應納稅額:
契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六.稅收優惠:
1.法定免征: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士地、房屋權屬。
2.地方酌定減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臨時減免:
(1)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原則上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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