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還能降小規模嗎
精選回答
一般納稅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
1.前提條件
企業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銷售額條件
在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的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3.特殊情況
企業如果是因為新辦或收入不達標而主動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如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且連續12個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這類企業通常不允許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的判定標準:
1.應稅銷售額標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現行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2.會計核算健全標準: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3.其他標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經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后,逾期仍不辦理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按照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判定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2.如果納稅人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其年應稅銷售額同樣適用上述100萬元的標準。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考慮: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如果納稅人的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即使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而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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