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政策解讀
吉林省稅務局為規范稅收執法力度,公平公正、有序的稅收環境。發布了關于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 〈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2017年3月開始實施的,實施兩年以來對規范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處罰裁量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執行期間,陸續接到了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反映,認為現行裁量基準的個別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情況,特別是2018年下半年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發現有執行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統一規范合并后的處罰標準。為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稅收執法環境,我們對《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
二、《公告》制定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合法性是制定本《公告》的首要基本原則,制定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章的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幅度范圍內來具體確定裁量幅度。
(二)問題導向原則。回應并解決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呼聲是制定本《公告》的重要目的。制定時對照事先收集的修改意見,逐條考慮如何解決問題,力爭最大限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符合實際原則。制定本《公告》以符合基層實際需要為主要方向,確保裁量基準出臺后能夠讓基層稅務干部和納稅人容易理解和掌握,實際執行起來無障礙。
三、主要變化
原《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八個方面55項,本次共修訂了32項,廢止了4項,其余19項無變化。具體說明如下: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共八項,其中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增加了不予處罰條款,罰則中把個人和單位分開,對個人降低了罰款金額。第六項和第八項的第三款增加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字樣,其余三項無變化。
(二)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共五項,第二項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增加了不予處罰條款,第一至第五項的情節嚴重條款中增加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字樣。
(三)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共兩項,其中第一項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增加了首違不罰條款,罰則中把個人和單位分開,對個人設置較低的罰款金額。此外還大幅降低了罰款金額,從原來的200元以下罰款降到了個人50元以下,單位100元以下罰款,從而減輕納稅人負擔。第二項第三款增加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字樣。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共九項無變化。
(五)違反稅務檢查類。共三項,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第三款增加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字樣,第三項對罰則進行適當的合并。
(六)違反發票管理類。共二十項,對第二項、第三項增加首違不罰條款,對罰則進行調整。對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處罰標準從原來的發票金額和發票份數兩個標準修改為按照發票金額標準,對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處罰標準修改為按照發票份數標準,對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處罰標準進行了統一。對第十六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第十九項根據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對處罰標準進行了統一。對二十項的罰則適當合并。對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項第三款增加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字樣,其余三項無變化。
(七)違反納稅擔保類。共三項無變化。
(八)其他違法行為。共五項,其中第一至第四項由于依據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因此刪除。第五項無變化。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注:本文轉載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