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如何處理企業虛增利潤?
平常稅務機關稽查的時候,都會發現企業少計利潤、少繳稅款。但現在卻發現有的企業開始多計利潤,多繳稅款。對于這種行為,稅務機關應該如何對待?
近日,某市國稅局稽查人員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一個奇怪現象:有多戶企業故意多計利潤,多繳稅款。這與企業為追求利益通常少計利潤、少繳稅款的“規則”背道而馳。
其中,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為粉飾報表,將預收賬款3000余萬元提前確認收入,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B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會計上按照50年計提房屋、建筑物折舊,但年度申報時按照20年計算折舊,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C公司為應對集團公司年末的業績考核,未將600萬元費用計入支出,扭虧為盈,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D公司未將100萬元費用計入支出,多計利潤100萬元,但匯算清繳時調減了100萬元,并以此計算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E公司與以上4戶有所不同,其未多計會計利潤,但有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原因是E公司聽說主管稅務機關將對連續3年未繳稅企業進行專項檢查,遂通過不彌補虧損繳納稅款的方式逃避檢查。
最近的案例是今年6月,某上市公司通過偽造合同等方式虛增利潤5124.58萬元,受到證監會的處罰。再有就是近來媒體曝出一些網店店主因被稅務機關按刷單量征稅而大呼冤枉的事件,都是企業虛增利潤的事例。
針對上述5戶企業的情況,稽查人員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先易后難的原則進行處理。
最容易處理的是B公司。該公司籌劃痕跡明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企業有關賬務處理只要不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就沒有問題。于是B公司一面抬高會計利潤,一面做低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初,稅務機關對此類行為束手無策,但如今針對相關行為已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據此,B公司應按照50年會計折舊年限計算稅收扣除,需補繳企業所得稅并被加收滯納金。
C公司的情況是,稽查人員查出該公司存在少繳稅問題,C公司為免遭處罰才說出公司還有已發生未扣除費用的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據此,C公司可以補扣除在支出實際發生年度,由于稽查人員檢查出的問題金額小于C公司應扣除未扣除金額。于是,C公司不僅不需要補繳稅,還要享受退稅。
D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會計政策,但納稅是正確的。有稽查人員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第八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對比來看,D公司在會計上確認的支出是0,未超過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金額100萬元,應按其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0進行稅前扣除。
E公司是在稽查人員查出該公司其他需要補稅的問題后,要求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比照來看,E公司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未超過五年期限,因此應允許其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E公司調減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后,不必再補稅。
最棘手的是A公司。該公司將預售賬款確認為營業收入,既違反了會計上的收入確認原則,也違反了稅收上的收入確認原則,稅務機關可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3000余萬元。但A公司拒絕調減,因為由此產生的巨額退稅需要披露,一披露其虛增利潤的行為就曝光了。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F在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多繳了稅款,企業卻不要,怎么辦?其實,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同時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而A公司虛增利潤多繳稅款是企業故意為之的,屬于企業發現,若其不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無須強制。
稅務機關處理虛增利潤問題需把握幾個邊界。征管實踐中,稅務人員普遍認為,少計收入、多列支出必須強制更正,而多計收入,少列支出是非強制更正的,既然未少繳稅款,甚至多繳了稅款,就應尊重納稅人的意愿。納稅人愿意多繳稅款是有目的的,只要這種目的沒有違反稅法,稅法就無需干涉。因此,對于這種多計利潤的行為,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主動干涉。
稅務機關能要求企業必須更正會計處理嗎?筆者認為不能,因為稅法并未賦予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必須更正其會計處理的權力。企業的行為違反了會計法,應由財政部門來處理。稅務機關可提醒企業更正會計處理,若企業不聽,可向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如證監會)反映。
對于上述企業虛增利潤、沒有少繳甚至多繳稅款的情況,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不調整,也不可強制調整。若在法定期限內,企業自行更正并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也應當受理。
如果企業虛增利潤的行為被財政部、證監會處罰,其修正利潤后是否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筆者認為,稅法沒有企業因某種行為導致的多繳稅款不能退還的規定,因此企業只要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就可以申請退稅。不過,這種原因導致的退稅,不應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網店刷單行為與企業虛增利潤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對于相關店主,筆者認為,還是應當實質重于形式,要求網店舉證,只要網店能夠提供實際交易的證據,就應當按照實際交易量確認收入,不宜一律按照刷單量確認收入。
企業故意多計利潤的原因是作為上市公司,需要粉飾報表,換取股東好感;作為集團下屬公司,需要幫集團公司應對業績考核。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希望企業能真實納稅,合理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