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期抵扣會計處理新變化
今天小編將帶大家了解一下不動產分期抵扣會計處理最新變化調整,大家拿起好紙筆,快來跟小編一起學習吧,好記性不如爛筆頭,一定要多寫多做多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企業購入的是可抵扣動產,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但由于不動產實行分期抵扣,不動產入賬時進項稅額只有60%,會導致賬實不符,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新增相應會計科目記錄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新增“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綜上,營改增后,企業購入不動產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借方,保證賬實相符;待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剩余的40%時,再將“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金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是不動產分期抵扣會計處理的新變化,企業會計人員應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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