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風險基金 交還是不交?
【導讀】國際上,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抵御風險的一種通行做法。但在國內,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仍處于觀望狀態。日前,財政部再次將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關職業風險基金和職業保險問題提上日程。
早在2007年,財政部就發布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旨在更好地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促進事務所增強職業責任風險意識,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6年過去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也在發生著巨大變革,我國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全面邁入特殊普通合伙時代。然而,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后的職業風險基金和職業保險的存續問題卻并未涉及。
7月22日,財政部就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關職業風險基金和職業保險問題征求意見。
不熱門的職業風險基金
對于不少正在執業的會計師而言,職業風險基金仍是個稍顯陌生的名詞。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職業風險的意識并不強。
2007年頒布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事務所應當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并且職業風險基金是用于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以及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但是,調查顯示,購買職業風險基金及職業保險的事務所只占7.84%。即使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規定抵扣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對職業風險基金的統計數據有抵減效應,但購買保險的事務所仍只是少數。
注冊會計師、北京京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軍分析,長期以來,由于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監管主要依賴行政制裁和刑事責任,尤其是行政責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注冊會計師仍為少數。過低的法律責任間接地助長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不誠信風氣,直接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為上市企業造假等不良行為頻頻出現。
“2007年6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由于注冊會計師執業不謹慎或欺詐而出具不實報告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王軍表示,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有必要提取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責任保險,在發生法律訴訟的情況下,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使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破產的危機,這對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發布征求意見稿恰逢其時
近期,對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關職業風險基金和職業保險問題征求意見,正是對管理辦法的補充。
征求意見中明確要求,對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規定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轉制前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滿后的分配方式等進行書面約定,會計師事務所在轉制前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在轉制后應繼續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
10年時間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或許對會計師們敲響了警鐘。但對于如何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如何處理職業保險問題,很多會計師事務所仍有存疑。
眼下,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風險時有發生。由于大環境的不盡如人意,即使參與了職業責任保險,最終對于注冊會計師的保護也是“杯水車薪”。
一位不愿具名的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告訴記者,作為執業會計師,非常期待能通過法律法規來梳理相關問題。之前的管理辦法中,對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及提取額度有一定規定。
但是在改制后,事務所大多采取沖減職業風險基金的辦法。在事務所正常運營階段,一般不會涉及到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問題;而在事務所終止清算階段,這個問題就變得非常突出。
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制轉制完成后,也會促成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重新考慮分散風險的方式。計提職業風險基金是風險的內部消化,而參與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則更有利于風險向外部轉移。
職業風險基金和職業保險從外部為會計師事務所加了“金鐘罩”,會計師事務所規避風險同樣需要苦練“內功”。
中磊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劉曄認為,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應對策略應該是提高執業質量,只有執業質量提高才能從根本上降低執業風險。同時,財政部門在運用行政處罰的時候應考慮行政處罰手段的有效性,與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相比較,使事務所更加自覺地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本文轉自中國會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