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稅法的效力
稅務師預習階段應使自己盡快的進入學習狀態,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量可以由少到多,逐步增加。
【內容導航】
稅法的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的效力
稅法的效力
基本分類包括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力
?、僭诔齻€別特殊地區外的全國范圍內有效。
②在地方范圍內有效。
2.稅法的時間效力
分類 | 具體分類 |
稅法的生效(三種情況) | ①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②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或小稅種) ③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這種說法生效方式實質上是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 |
稅法的失效(三種類型) | ①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②直接宣布廢止 ③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 |
對法律溯及力的規定,概括起來包括有從舊、從新、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四個基本原則。
一般而言,稅法實體法多采用從舊原則,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稅收程序法多采用從新原則,不僅便于稅收征管,也對納稅人的實體權利不構成損害。在稅法實踐活動中往往還堅持“有利溯及”的原則,既在對納稅人有利的環境下,堅持稅法使用上的“從輕原則”。
3.稅法對人的效力
①屬人主義原則
②屬地主義原則
③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稅法一在報考科目選擇時經常被優先考慮,主要是因為其內容較為簡單易懂,而且是其他科目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