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稅法適用原則
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制定學習計劃時,應考慮到各科目的學習類型和難度,從而更合理的安排每天的學習量。
【內容導航】
稅法適用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
實際運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所遵循的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如果昨天沒有規定,就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同一事項后法優于先法。
【提示】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在稅法中普遍適用,但是當新稅法與舊稅法處于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時,以及某些程序性稅法引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時,可以例外。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即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特別提示】有沖突的稅法原則: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與法律優位原則。
稅法一所涉及的法律條款都有其適用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靈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