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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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民事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一)橫向關系VS縱向關系
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民事爭議糾紛)的解決方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適用于縱向關系經濟糾紛(行政爭議糾紛)的解決方式。
【提示】“民告民”,應屬民事爭議糾紛;“民告官”應屬于行政爭議糾紛。
(二)仲裁和民事訴訟的關系:或裁或審
1.申請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協議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則)。
(2)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裝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終局原則)。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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