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所有權
稅務師考試,報考的考生如果提前做好預習,規劃好接下來的備考任務,后期復習會更加輕松。小奧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幫助大家打好基礎。
【內容導航】
1.所有權的概念
2.善意取得
3.共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
所有權
1.所有權的概念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包括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
(2)處分權能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3)所有權具有彈力性,4項權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與所有權發生適當的分離,分離的結果,可以形成他物權,也可以不形成他物權。
2.善意取得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舉例】甲將電腦出借給乙使用;
乙隱瞞電腦歸甲所有的事實,以1萬元的價格將電腦出售給丙。
則:丙善意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甲有權向乙追究賠償責任。
法律效果:
由受讓人取得物權,原權利人喪失物權,但可以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3.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狀態。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共有的所有權是一個而不是多個”
(1)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確定的份額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形態。
(2)共同共有:是指數人對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形態。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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