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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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款征收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稅款征收措施
1.責令繳納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提示】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2017年新增)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稅款征收措施。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稅款征收措施。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擔保方式
(3)擔保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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