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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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二、發票的保管
三、發票的檢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發票的開具和使用、發票的保管、發票的檢查
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發票的開具
①一般情況下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②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③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發票的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③拆本使用發票;
④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發票的保管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相關鏈接】除另有規定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提示1】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提示2】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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