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征稅范圍
參加2018年稅務師考試的考生要知道,備考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個過程,備考最好分階段進行,現在正是預習階段,學習好知識點,打牢基礎,讓接下來的備考輕松一些。小奧根據2017年教材中的重點內容為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一起來學吧。
【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專題消費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1.具體包括:煙,酒,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涂料。
2.四個環節: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零售,指定環節一次性繳納,其他環節一般不再繳納。
【提示1】2016年12月1日起,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為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提示2】卷煙(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批發環節交兩道消費稅;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具體說明:
(1)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3)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從2015年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4)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5)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提示3】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納稅。
【提示4】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符合條件的,仍在生產環節交納消費稅。
【提示5】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0%);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提示6】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說明。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在接下來的日子里,大家一定要珍惜時間,認真對待每一個知識點,小奧會陪著大家一起準備、復習、沖刺,稅務師備考之路并不孤單。東奧會及時更新稅務師成績查詢入口,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