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五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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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五證合一
二、賬簿和憑證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證合一、賬簿和憑證管理
五證合一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三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一照一碼”;自2016年10月1日起,進一步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2.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3.涉稅基礎信息的補充采集
(1)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的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其他必要涉稅的基礎信息,可在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陸續補齊。
(2)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4.已實行“三證合一”的,工商登記采集信息外的其他涉稅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由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
5.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新設立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清稅完畢后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賬簿和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5.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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