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注意!各稅種外幣匯率折算規定大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明確:
二、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準予扣除。
企業所擁有的資產或者負債,可能是以計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量,那么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標準,將其折算成人民幣,以反映企業的真正經濟利益流動情況,當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與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負債時的匯率產生變動時,就可能使企業承擔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損失。其中,負債是由企業已完成的經濟業務所引起,可以用貨幣客觀計量,并在將來以資產或提供勞務等方式予以清償的經濟責任,如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貨幣性資產是企業經營過程中以貨幣形態存在的資產,包括狹義上的現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對于這部分損失,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正常與必要的支出,應準予扣除。
三、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的匯兌損失,不予扣除。
一般而言,匯兌損失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應準予扣除。但是,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有些匯兌損失已經通過其他途徑體現在企業的支出中,或者有時候產生的所謂的匯兌損失,雖然也與企業所擁有的資產數額有關聯,但其是企業稅后利潤的組成部分,產生的所謂匯兌損失只會對所有者權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對于這些情況下的所謂匯兌損失,是不應允許扣除的,否則就違背了稅前扣除中的不得重復扣除的原則和相關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如果已經計入資產成本的話,那么這部分損失已經通過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如果企業發生的損失,是由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所產生,考慮到這部分屬于所有者權益,是稅后利潤分配問題,一定程度上與企業資產相脫離,不屬于企業的資產,其產生的所謂的匯兌損失,也是不應該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一、通常情況以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年度所得同企業所得稅處理,對已按月(季)度預繳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補繳部分按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股權轉讓所得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資源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同增值稅。
《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房產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按照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第二條規定,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印花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外匯牌價(也即人民幣中間價)折算。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契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契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車輛購置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按照申報納稅之日基準匯價(也即人民幣中間價)折算。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94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享受稅收協定的收入金額按照填報申請表當日匯率中間價折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附件2《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填表說明:
九、擬享受協定收入金額:填報與該《稅收居民證明》有關、申請人取得的擬享受稅收協定的收入金額。每行填報對應協定條款的擬享受稅收協定的收入金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填寫按照合伙協議或分配協議計算的合伙人應取得的收入金額。收入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填報申請表當日匯率中間價換算為人民幣金額。
歸納總結
各稅種外幣匯率折算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總結如下:
一、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注意選擇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注意進出口環節稅費計征外幣匯率折算特殊規定。
三、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與年度匯繳申報時采用的是月(季)、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四、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凡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應按企業就該項境外所得記入賬內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換算;凡企業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應統一按實現該項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換算。
五、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契稅、印花稅以按照納稅(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區分不同情形按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
六、企業所得稅發生匯總損益均可計入當期損益。
七、個人所得稅通常以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或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股權轉讓所得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六、房產稅以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七、車輛購置稅按照申報納稅之日基準匯價(也即人民幣中間價)折算。
八、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的外幣收入金額按照填報申請表當日匯率中間價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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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稅訊精選)